HISTORY 101.

WORLD HISTORY ATLAS · 北美

1935 CE

美國社會保障法制定

羅斯福簽署《社會保障法》,建立老年保險、失業補助與部分社會援助的聯邦—州制度。

事件過程

前因:大蕭條使失業、老年貧困與地方救濟系統崩潰成為全國危機。

轉折:國會通過社會保障法,將薪資稅與保險給付制度化。

結果:聯邦政府承擔更持久的社會風險保障角色。

人物與參與者

富蘭克林·D·羅斯福美國總統

推動新政社會保障立法。

法蘭西絲·珀金斯(Frances Perkins)勞工部長

擔任經濟安全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受羅斯福交付制定老年年金方案。

愛德溫·威特(Edwin E. Witte)經濟安全委員會執行主任

1934年擬定後來成為1935年社會保障法的政策與法案;1935年1月聽證會上以該法主要起草人身分在眾議院籌款委員會作證四天,說明法案運作。

阿瑟·奧特邁爾(Arthur J. Altmeyer)技術主任

1934年6月依羅斯福、珀金斯與霍普金斯的指示,為總統起草設立經濟安全委員會的第6757號行政命令;在委員會中擔任技術主任。

影響

短期:各州建立失業保險行政機構。

長期:形塑美國福利國家與社會權利的核心制度。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