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101.

WORLD HISTORY ATLAS · 南亞

1818 CE

東印度公司與烏代浦大君友好同盟條約

1818年1月,英國東印度公司與烏代浦(梅瓦爾)的大君(Maharana)簽訂的條約,英方承諾保護烏代浦,烏代浦則承認英方的宗主地位並繳納貢金。

事件過程

前因:梅瓦爾大君比姆·辛格無法使其家族在拉傑普塔納維持政治強權;1818年1月13日,他簽署條約,接受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保護。

轉折:條約於1818年1月13日簽署,大君於1月16日批准;約文規定英國政府保護烏代浦領地,大君須與英國政府從屬合作並承認其至高地位。

結果:烏代浦每年向英國政府繳納領地稅收的四分之一作為貢金,五年後改為八分之三並永久繳納;約文同時保證大君仍是自己國土的絕對統治者,英國司法權不得引入。英國其後在梅瓦爾設立政治分區梅瓦爾事務處(Mewar Agency),總部設於尼默奇(Neemuch)。

人物與參與者

比姆·辛格(Bhim Singh)梅瓦爾大君

簽署條約,接受東印度公司的保護。

查爾斯·西奧菲勒斯·梅特卡夫(Charles Theophilus Metcalfe)約文簽署人(英方)

與烏代浦方代表共同簽署並蓋印條約。

阿吉特·辛格(Thakoor Ajeet Sing Bahadoor)約文簽署人(烏代浦方)

與梅特卡夫共同簽署並蓋印條約。

影響

短期:烏代浦成為受英國保護並須納貢的從屬邦國,並設立英方的梅瓦爾事務處。

長期:梅瓦爾與東印度公司開始條約關係後,英國政府設立梅瓦爾事務處,總部設於尼默奇。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