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101.

WORLD HISTORY ATLAS · 南亞

1921 CE

1921年英阿條約

1921年11月22日在喀布爾簽訂的協定,全名為「關於建立睦鄰關係」,簽約雙方是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與阿富汗埃米爾國。

事件過程

前因:簽約時雙方都需要使彼此關係正常化:阿曼努拉汗政府注意到英國人大致已壓制了印度「獨立部落」的叛亂;英國政界則明白不能無視一個與蘇俄友好、國際與國內地位都已鞏固的獨立阿富汗國家。

轉折:談判漫長而艱難:阿富汗方面要求把「獨立部落」地區劃為英屬印度內的自治行政單位,被拒後,又要求承認阿曼努拉埃米爾對部落的司法與宗教權力,同樣被英方否決;英方想以限制蘇阿關係僅限於貿易為簽訂政治條約的條件,阿曼努拉埃米爾斷然拒絕。

結果:最終條約只含一項雙方義務,即相互通報對各自邊境部落的大規模軍事行動(第十一條);條約完整無條件承認阿富汗獨立(第一條),建立由倫敦直接進行、繞過英印政府的正常外交關係(第三、四條),並確認1893年協定確立的阿富汗與英屬印度國界「杜蘭線」(第二條)。條約有效期三年,並可在一年內提出廢止。

人物與參與者

馬哈茂德·塔爾齊(Mahmud Tarzi)阿富汗外交部長

代表阿富汗在喀布爾簽署條約。

亨利·多布斯(Henry Dobbs)英國使節

代表英國在喀布爾簽署條約。

阿曼努拉汗(Amanullah Khan)阿富汗埃米爾

其政府推動條約談判;拒絕把蘇阿關係限制在貿易範圍。

影響

短期:阿富汗承諾不允許蘇阿1921年條約所設想的蘇聯領事館在坎大哈與加茲尼開設,換得英方允許武器與裝備經印度過境運往阿富汗(第六條)。

長期:因缺乏替代安排,條約持續有效至 1947 年印度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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