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101.

WORLD HISTORY ATLAS · 東亞

1896 CE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1896年7月21日依據下關條約在北京簽訂的日本與清國間條約,同年10月28日生效。

事件過程

前因:1894年爆發的甲午戰爭使日清修好條規被廢棄,戰後在下關條約簽訂後重新締結新約。

轉折:1896年7月21日在北京簽訂,日方全權為林董,清方全權為張蔭桓;同年10月20日交換批准書,10月28日生效。

結果:條約全29條,日本獲得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最惠國待遇等與歐美相同的特權,條目稱修好條規的變則平等條約因此改為對日本有利的不平等條約。

人物與參與者

林董日方全權

代表日本在北京簽訂條約。

張蔭桓清方全權

代表清國在北京簽訂條約。

蔣介石當時取代北京政府掌握中國的南京國民政府的領導者

其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7月19日單方面通告廢棄條約。

影響

短期:日本以此為立足點進入中國市場。

長期:條約在中華民國成立後仍延續;1928年7月19日南京國民政府單方面通告廢棄,日方拒絕並宣告繼續,其後經交涉,1930年5月6日簽訂日華關稅協定,中國恢復關稅自主權;1940年11月30日簽訂日華基本條約,不平等條約正式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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