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101.

WORLD HISTORY ATLAS · 東亞

1859 CE

琉蘭修好條約

琉球國與荷蘭王國於1859年7月6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琉球蘭國間之條約」。

事件過程

前因:歐美船舶來航增加後,琉球王府曾在嘉永、安政年間修正既有的對外船舶規定。

轉折:1859年7月6日(清朝咸豐九年六月初七),琉球與荷蘭雙方代表簽訂條約。

結果:條約內容包括:自由貿易(琉球國喪失關稅自主權)、荷蘭船隻薪水供給、漂流民救助、承認荷蘭擁有領事裁判權、設置荷蘭人墳地並加以保護、琉球國水先案內的相關規定,以及對荷蘭人薪水提供的相關費用。

人物與參與者

尤利烏斯·亨德里克·范卡佩倫(Julius Hendrik van Capellen)荷蘭方面代表,容克(Jonkheer)

代表荷蘭簽署條約;漢文版條約稱他為「用克而伊而翁加白良」。

尚鳳儀(高嶺按司朝儀)琉球方面代表,署名「全權總理大臣」

代表琉球簽署條約;據大城直也指出,「總理大臣」是琉球為與西方國家外交而虛構的官職名,但尚鳳儀使用的是真實名字。

向德裕(野村親方朝宜)琉球方面代表,以化名「翁德裕」署名「布政大夫」

代表琉球簽署條約;據大城直也指出,「布政大夫」是虛構的官職名,「翁德裕」為化名。

影響

短期:依條約內容,琉球國喪失關稅自主權,並承認荷蘭擁有領事裁判權。

長期:學者林泉忠指出,琉美、琉法與琉蘭三條約的簽署強化了琉球作為具有自主能力之國家的形象。這個形象後來成為二十、二十一世紀沖繩社會建構琉球/沖繩人意識的懷舊元素,並與其他元素共同影響沖繩社會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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