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101.

WORLD HISTORY ATLAS · 歐洲

1667 CE

布雷達和約(1667年)

1667年7月31日在荷蘭城市布雷達簽訂的和約,結束第二次英荷戰爭;包含英國分別與荷蘭共和國、法國、丹麥—挪威簽訂的三項條約,以及一項英荷商業協定。

事件過程

前因:第二次英荷戰爭起於商業衝突:查理二世欲藉貿易減少對議會的財政依賴,英國皇家非洲公司挑戰荷蘭在西非的地位,雙方又在香料與大西洋貿易上爭奪;英國佔領新尼德蘭並奪取荷蘭西印度公司在加納的據點後,荷蘭派艦隊奪回。到1666年底,雙方都想談和。

轉折:談判自1666年底起進展緩慢;5月底法國入侵西屬尼德蘭,荷蘭視之為更嚴重的威脅,加上6月梅德韋河襲擊加深英國的厭戰情緒,雙方因而迅速達成條件。

結果:1667年7月31日簽約,確認戰爭中佔領的殖民地歸屬:蘇利南歸荷蘭,新尼德蘭(紐約)歸英國。

人物與參與者

約翰·德·維特(Johan de Witt)荷蘭共和國大議長

與荷蘭省議會拒絕英方在海牙談判的提議,在要求盡快達成協議的壓力下參與談判。

查理二世(Charles II)英格蘭國王

1666年10月起向荷蘭聯省議會展開接觸,並撤回先前的若干要求。

路易十四(Louis XIV)法國國王

同意確保荷蘭接受英方要求,以換取在西屬尼德蘭的行動自由。

丹齊爾·霍利斯(Denzil Holles)英方首席談判代表之一

代表英國參與布雷達談判。

范·貝弗寧(Van Beverningh)荷蘭省的代表,屬德·維特的議會派

代表荷蘭出席布雷達談判。

哥蘭·弗萊明(Göran Fleming)瑞典外交官

駐於布雷達,擔任和談的調停人。

影響

短期:英荷關係的緊張明顯緩和,為1668年荷蘭共和國、英國與瑞典的三國同盟鋪路;但條約並未完全終結商業衝突。

長期:除1672至1674年短暫的第三次英荷戰爭外,這項條約標誌著英荷同盟的開端,同盟持續了一個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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