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HISTORY ATLAS · 北美
1798 CE
賓厄姆訴卡博特案判決(1798年)
179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賓厄姆訴卡博特案」中裁定:在聯邦法院的異籍管轄訴訟中,當事人必須主張適當的公民身分而非僅僅居所,否則案件可自案件表上剔除。
事件過程
前因:本案涉及新英格蘭富有的揚基航運家族卡博特家族,是繼1795年同名案件之後的第二起案件。案件最初由麻薩諸塞州聯邦巡迴法院受理,依訴狀首部所載於1797年6月1日提起,由約翰·卡博特(John Cabot)等人控告威廉·賓厄姆(William Bingham)。原告是來自麻薩諸塞州與費城各地的商人,包括約翰·卡博特、摩西·布朗(Moses Brown)、以色列·索恩代克(Israel Thorndike)、約瑟夫·李(Joseph Lee)等人,他們以「已收受並持有之款項」為由,主張賓厄姆積欠他們27,224.93美元。
轉折:美國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卷宗因未載明當事人的公民身分而有欠缺;法院認定,訴訟若要屬於聯邦巡迴法院的管轄範圍,必須明確載明相關當事人的公民身分或外國人身分。
結果:本案及相關案件因這項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自最高法院的案件表上剔除。
人物與參與者
影響
短期:本案與相關案件被自最高法院案件表上剔除。
長期:這項裁決重申了遵守管轄要件的重要性,使聯邦法院得以依當事人的公民身分妥適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