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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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 CE

斯科普斯猴子審判

1925年7月10日至21日在美國田納西州代頓審理的案件,正式名稱為田納西州訴約翰·托馬斯·斯科普斯案。高中教師斯科普斯被指控違反《巴特勒法案》——該法案規定教師在該州任何州立學校教授人類演化都是違法的。

事件過程

前因:該審判是故意為之的,目的是吸引公眾對審理地代頓小鎮的關注;斯科普斯不確定自己是否真的教授過進化論,但他故意自證其罪,好讓此案有被告。

轉折:三屆總統候選人、前國務卿威廉·詹寧斯·布萊恩為控方辯護,民權律師克拉倫斯·丹諾擔任斯科普斯的辯護律師。

結果:斯科普斯被判有罪並處以100美元罰款,但該判決其後因技術性原因被推翻。

人物與參與者

約翰·托馬斯·斯科普斯田納西州高中教師

被控違反《巴特勒法案》,故意自證其罪以促成訴訟。

威廉·詹寧斯·布萊恩前國務卿、控方

為控方辯護。

克拉倫斯·丹諾民權律師

擔任斯科普斯的辯護律師。

影響

短期:審判達到引起全國強烈關注的目的,全國記者紛紛湧向代頓。

長期:此案公開了原教旨主義者與現代主義者之間的爭論:現代主義者認為進化論可以與宗教一致,原教旨主義者則認為《聖經》中上帝的話優先於所有人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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