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101.

WORLD HISTORY ATLAS · 歐洲

1866 CE

1866年倫敦會議

1866年在英國倫敦舉行的會議,是促成1867年加拿大邦聯的一系列會議中的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

事件過程

前因:倫敦會議是為修訂七十二項決議,並將其整理成提交英國國會審議的法案。

轉折:來自加拿大省、新斯科舍與新不倫瑞克的十六名代表齊聚倫敦,訂出擬議中的加拿大邦聯的最終綱要。

結果:討論結束後,英國政府指示草擬一份法案以落實會議決議,成果即是1867年《英屬北美法案》(今稱《1867年憲法法案》)。

人物與參與者

加拿大省、新斯科舍與新不倫瑞克的十六名代表與會代表

在會中訂出擬議中的加拿大邦聯的最終綱要。

英國政府主導後續立法的一方

指示草擬落實會議決議的法案。

維多利亞女王英國君主

於1867年3月29日對《英屬北美法案》給予御准。

約翰·A·麥克唐納(John A. Macdonald)加拿大西部代表、會議主席

擔任倫敦會議主席,並表示加拿大省同意把興建鐵路的義務納入法案。

喬治-艾蒂安·卡蒂埃(George-Étienne Cartier)加拿大東部代表

作為加拿大東部三名代表之一出席倫敦會議。

塞繆爾·倫納德·蒂利(Samuel Leonard Tilley)新不倫瑞克代表

作為新不倫瑞克五名代表之一出席倫敦會議。

影響

短期:該法案於1867年提出,經英國國會兩院通過,並於1867年3月29日獲維多利亞女王御准。

長期:法案於1867年7月1日宣告生效,加拿大自治領就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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