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101.

WORLD HISTORY ATLAS · 北美

1927 CE

林訴賴斯案判決

192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林訴賴斯案(Lum v. Rice)中判定,以種族為由把一名華裔兒童排除於某所公立學校之外,並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事件過程

前因:密西西比州羅斯代爾的林家是華人移民,兩名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原本就讀當地的白人公立學校,相安無事;直到1924年移民法通過後全國反華情緒升高,校方告知他們的孩子只能就讀學區的黑人學校。林家因此在地方法院提告,要求學區讓女兒繼續就讀白人學校。作者貝拉德(Adrienne Berard)在《投石擊水》中指出,他們避開黑人學校的理由出於種族歧視;凱瑟琳·林後來告訴記者,她不希望孩子去讀「有色人種」學校,因為那樣社區會把他們歸為黑人。

轉折:前州長厄爾·布魯爾代表林家出庭,主張強迫兩個女孩就讀條件較差的學校侵害了她們在第十四修正案下的權利,而且她們既然不是黑人就應獲准就讀白人學校。他取得了所請求的執行令狀,但學區上訴到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該院全院合議一致推翻下級法院判決,認為州憲法與法律明確把亞洲人與白人區分開來,林家因此不得就讀白人學校。

結果:聯邦最高法院准許布魯爾的調卷令聲請,但此案從未經過言詞辯論,僅依書狀作出判決;林家窮困到大法官布蘭迪斯四處詢問能否臨時找到其他律師出庭。首席大法官塔虎脫撰寫的全體一致意見,最後宣告學校中一切種族隔離都是合憲的。

人物與參與者

林家(Lum family)密西西比州羅斯代爾的華人移民家庭

在子女被改派到黑人學校後提告,要求學區讓女兒繼續就讀白人學校。

厄爾·布魯爾(Earl Brewer)前密西西比州州長、林家的代理律師

以第十四修正案為由替林家辯護,並向聯邦最高法院聲請調卷令。

威廉·霍華德·塔虎脫(William Howard Taft)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撰寫全體一致意見,宣告學校中的種族隔離全屬合憲。

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因林家過於貧困,四處探詢是否能臨時找到律師為本案辯論。

影響

短期:這項判決實際上認可了把任何少數族裔兒童排除於保留給白人的學校之外。

長期:判決在短期內為教育隔離提供了更強的法律基礎,並使終結隔離的努力受挫;四分之一世紀後,它被布朗訴教育局案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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